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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



《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条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和约的声明:日本承认朝鲜半岛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旧金山和约》是身为战败国的日本确立战后再次崛起和确立国家走向的决定性合约。因《旧金山和约》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取得联合国席位因此被美国、英国、法国等国排除在外,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和约签订至今均未承认过《旧金山和约》。

简单介绍

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

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

《对日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再次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主要内容

领土

日本国承认朝鲜和韩国的独立,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的主权归韩国所有。

日本国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

军事法庭判决

如果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占领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与日本签订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所以不能在日本随意地给予大赦的那样限制的条款被加进了。

条约内容:第11条【战争罪刑】

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联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联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联盟国政府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联盟国政府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政治及经济:第十条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求偿权与财产:第21条

中国与朝鲜不受本条约第25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

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

日本宣誓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安定与福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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