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巫运动”发生在十五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在那段日子中欧洲各地火光熊熊,不论是宗教或世俗司法机关,皆大力缉捕所谓的巫师,然后用不合理的秘密审讯、证据法则、配合严刑峻罚,轻易的入人于罪。在这恐怖的运动中尤以女性为最大的受害者,几千名无辜的女性被判定为女巫而处以火刑。
虽然自罗马时代起,天主教会便不断的对所谓的异端邪教进行镇压,但为何在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的欧洲社会,会由上至下各阶层,不论世俗政权或教会,皆疯狂的相信有施行巫术,以害人为乐的巫师、女巫存在,并进而展开大规模猎巫运动,仍有其历史背景及一定原因存在。有不少人主张,猎巫运动与西方中世纪末期社会体制的崩溃,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变有关。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至西元十五世纪,西方进入所谓的中古世纪(Middle Ages),在这长达百年的黑暗时期,天主教神学是当时唯一的意识形态,因此魔鬼说的思想大行其道,认为世间万物为神所创,而每当发生灾祸时,便认为是邪恶力量在作祟;人们会违反社会规范或宗教,也被认为是因其被邪魔附身或本身即为巫师。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在十七世纪之前,有数十万计的人,被指为“异端”、“巫师”而惨死在火刑或其他酷刑之下。
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顾名思义,其设立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制裁异端邪说。而其设立过程可追溯至1216年,教皇洪诺留三世建立了一个直接听命于教廷、专追究异端的新僧团——号称“真正信仰的警犬”的多明我会,之后在1233年,教皇格里戈利九世下令由多明我会修士担任各教区原来由主教充当的宗教裁判员角色,授予他们由法庭追纠异端的全权。至此,宗教裁判所已经基本形成。
至1252年,英诺森四世发出《论连根拔除》的训谕,规定在各教区设立清算异端的专门委员会,委以逮捕、审问、惩罚异端并没收其财产的责任,从组织上正式批准了建立宗教裁判所,因此十三世纪下半叶起,西欧各国普遍建立起了宗教裁判所。然而我们必须认清一点,并非所有宗教裁判所皆参与镇压巫术而发起大规模猎巫运动,例如:最为恶名昭彰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三百五十年间惩罚了三十四万人,其中有三万二千人被活活烧死,然而其打击的主要目标是犹太教和穆斯林。
也就是说宗教法庭其主要任务是在打击异端邪教,例如:多那图斯派、阿利安派、一性派、韦尔多派、阿尔比派、回教徒等异教徒,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到十六世纪初,某些地区之宗教法庭也对所谓的施诅咒术、崇拜魔鬼的巫师、女巫进行追捕。到了十六世纪后,追捕女巫的工作乃由国王与诸侯的世俗法庭接手,由于在欧洲封建制度下,司法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因此赋予诸侯宣布死刑的权利。在世俗法庭接手后,镇压更是毫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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