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为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组织。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确认其为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由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建立,首任主席是泽麦特里乌斯·维凯拉斯。据2017年01月1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06版介绍,国际奥委会有100个委员和32个荣誉委员。
1894年6月23日,国际奥委会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成立,发起人是法国的教育家皮埃尔·德·顾拜旦男爵。成立之初总部设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避战火,1915年4月10日迁入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根据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顾拜旦的理想,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在于增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团结,促进世界和平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世界体育运动。《奥林匹克宪章》明文规定,国际奥委会的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组织竞赛;在奥林匹克理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国际奥委会组织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它组织的首届夏季奥运会于1896年于希腊雅典举行,首届冬奥会于1924年在法国霞慕尼举行。
在2018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排名第125位。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
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主要内容是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宗旨、原则、以及举行奥运会的有关事宜。数十年来,曾多次修改、补充,但由顾拜旦制订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未变。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
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国际奥委会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
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宪章由“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2.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3.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4.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其具体任务是:
负责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支持,促进体育道德的发扬;
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赛的精神,清除暴力行为,领导开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
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
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业的目的,努力使奥运会在确保环境的条件下举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对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
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也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
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
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对一切参与奥运会的违章人员,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代表团官员、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权力。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健康地发展;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体育比赛;保证奥运会的正常举行;鼓励青年参加体育活动并从中受到教育,为建立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而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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