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德语: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少许条文。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大选。1919年2月6日德国国民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国民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在联邦与各州权限的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很大权限。
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并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强制执行权与独裁权”。“强制执行权”是指总统可以使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独裁权”是指总统可以使用武力来恢复“公共秩序和安宁”,临时停止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这就为后希特勒纳粹策划和建立法西斯专政所利用。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做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1)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国家保护劳动力,对失业者实行救济等,增添了不少“社会主义”新条文。
(2)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宪法在规定“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契约自由”的同时,已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私有制的限制。
(3)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
在宪法学中,魏玛宪法是近代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它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被后来的他国宪法或多或少地继承:
1、第一部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可以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不过总统也可以因此解散国会。
2、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宣布停止适用宪法的紧急状态权,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3、首部规定司法二元化的宪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
4、军队为总统直接指挥调度。
5、第一部明文规定公投机制的宪法。
6、明文规定,在魏玛共和体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较同期宪政国家多了许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也有一定照顾义务的概念。
7、首先将基本国策入宪的宪法。
8、经过19世纪工人运动,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开始受到节制,福利权保障的提出标志着资产阶级宪法走上改良路线,因此是进入近代宪法时代的标志。
宣告帝制的结束,对德国历史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规定了较多的民主权利,为资产阶级民主色彩较浓的宪法。
现代时期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使宪法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对其后许多国家的宪法产生影响。
所规定的总统权力过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与独裁权,在历史上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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