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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新政社会保障措施

罗斯福新政社会保障措施



从1935年开始的第二期“新政”,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着重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公用事业法案等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新政成果。

罗斯福认为,一个政府“如果对老者和病人不能给予照顾,不能为壮者提供工作,不能把年青人注入工业体系之中,听任无保障的阴影笼罩每个家庭,那就不是一个能够存在下去、或是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社会保险应该负责“从摇篮到坟墓”整个一生。

为此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凡年满65岁退休的工资劳动者,根据不同的工资水平,每月可得10至85美元的养老金。

关于失业保险,罗斯福解释说:“它不仅有助于个人避免在今后被解雇时去依靠救济,而且通过维持购买力还将缓解一下经济困难的冲击。”

保险金的来源,一半是由在职工人和雇主各交付相当工人工资1%的保险费,另一半则由联邦政府拨付。这个社会保险法,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强烈愿望,受到美国绝大多数人的欢迎和赞许。

1937年5月24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立法的咨文。咨文承认:“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从事农业或工业,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营养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能提高国民收入的。”

由于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1937年10月12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1938年6月14日通过。这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工时法》),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40小时工时,每小时40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18岁以下工人。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

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甚有好处。

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寡而征收的累进税。对5万美元纯收入和4万美元遗产征收31%,500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征收75%;公司税过去一律是13.75%,根据1935年税法,公司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税率降为12.5%,5万美元以上者增加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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