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
弃市作为对犯罪者的刑罚手段,同其他刑罚手段一样,也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但它肇端于原始社会,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化而来。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当氏族公社成员严重违反氏族的利益或给全氏族造成重大损失时,氏族首领往往要召开氏族大会,当众对他进行处罚,或杀死,或放逐于本氏族之外,表示受到全氏族的抛弃,并以此教育本氏族的其他成员。这是“弃市”的最初本义。
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遗俗便被奴隶主阶级利用来镇压反抗他们阶级统治的手段。到封建社会,“弃市”成为一种处决死刑犯的法定刑名。但阶级社会作为刑罚手段的“弃市”,与原始氏族大会对其成员违反氏族利益的处决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他们利用“弃市”这种方式处决死刑罪犯,除了“杀一儆百”之外,还有一个欺骗性的目的,那就是表示“与众人共弃之”。
《隋书·卷二五》中提到:最严重的死刑为轘(即车裂),其次为枭首并弃市(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此为北齐刑罚)
一般平民的死刑是”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周礼·秋官·小司寇》)
历史上有很多弃市的例子,如“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秦律竹简)“秦皇平六国,制天下藏诗、书及偶语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范坚迁尚书右丞。时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晋书》“肃宗收复西京,以叛将安史之官河南达奚珣等三千人为重罪,与众共弃”(《旧唐书·卷五十》)明嘉靖年间,首辅夏言被次辅严嵩构陷,以近臣结交封疆之罪被判刑弃市。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显示,秦时死刑种类众多,如车裂、腰斩、枭首等,其中亦有弃市。至汉朝,汉承秦制,而略加简约,死刑常法只三种,其一即为弃市。弃市为常法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至隋,第一次将死刑常法定为斩、绞,无弃市。至此,弃市退出死刑常法,但仍然用于处决某些罪大恶极者。
在闹市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来俊臣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来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恨又怕,判死刑后大快人心。《旧唐书·酷吏传》记载“乃(来俊臣)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由此可见唐人对来俊臣的恨之入骨。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history/lishi/miwen/390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