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1983年4月5日,前身是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始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主要由内卫总队、机动总队、海警总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以及防卫作战等任务。
武警部队设武警总部(正大军区级)、指挥部(正军级)、总队(正军级、副军级)、支队(旅、团)四级领导机关。各省级(市、区)设武警总队(正军级、副军级),各地级(市、州、盟)设武警支队(旅、团级),各县级(地市辖区、市、县)、镇设有武警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武警总部,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各警种指挥部(正军级)及各机动师。
主要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四是战时参与后方防卫作战。
主要负责处置大规模突发事件,如暴乱骚乱武装暴动大规模械斗事件等等,战时协助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主要负责近海安全,处理近海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调查处理,打击走私、偷渡、贩毒等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执法力量。
武警部队还有一小部分特殊队伍,如:国宾护卫队、仪仗队、礼炮队、警乐团、文工团、歌舞团等。
着眼全面落实党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按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武警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拓展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国家安全职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人民武装警察法》表决通过,中国首次立法规范武警权责。武警部队执行包括“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在内的安全保卫任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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