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而制定的。于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31条。
含义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特征
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申请:
所有行政法律援助
所有民事法律援助
部分刑事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可以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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