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租界,是近代中国5个日租界之一(另外4个是汉口日租界、苏州日租界、杭州日租界和天津日租界)。是重庆开埠后帝国主义在重庆建立的第一个租界,也是帝国主义在重庆建立的惟一一个租界。
第十六条
日中(原文为竖排,中日两字平行排列)两国委员,原议第四条载,日本商人由外间各口运来之洋货,或因王家沱不能畅销,转运到城,应否完免税厘,照现住重庆城西商所行之例,一律办理。一俟各国统归王家沱新场划清界限另立妥章等语,其未定章以前,本项事宜亦应按照原议施行。
第十七条
一、凡界内所有未经中国派驻领事之外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之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地方官处理审办,倘有未经派驻领事之外国人民或日本人民及其他外国人民起诉中国人民所为不法,等情或有中国人民在界内违反章程,中国地方官应与日本领事官或中国地方官所派官员与日本领事官所派官员会同审判,倘中国审判官定谳或有不符,应由日本领事官照会重庆关监督复审,所有一切两国交涉案件,自应按照条约办理。二、中国政府应尽可能从便建设会审衙门。其未设立设会审衙门以前,可择一公地为会审之所,遇案两国官员约期秉公审问。三、倘中国地方官拟派差役前往界内逮捕人犯,须先将逮捕令票移请日本领事官检阅加印即与领事官所派警察官吏协同拿捕。凡日本人不得故意隐匿中国人犯,倘俟开设设会审衙门后另行议定会审章程以便照办。
第十八条
本约议定后,中国地方官即行出示晓喻,该地即为日本专界,即日本约书签印施行之日起,界内所有中国地主佃户,不准将其地基转租让与别国人民或典卖抵押于别国人民,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严办。至于界内未经日本人民承租之地,应听凭华人照常居住耕种,以免失业。
第十九条
该界地区狭隘,万难于界内设置坟墓,日本领事官应与中国地方官商酌于界外僻静空旷与居民无碍之地自行向民租买,作为日本人墓地,其丈尺即照苏章以十亩为率。倘将来不敷随时与地方官妥商扩充。
第二十条
本租界勘丈每一步即华一弓,系英尺五尺半即六十六英寸,合弓尺五尺。其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仍依会典所订
第二十一条
现时及将来在重庆城内外,中国相待最优之国民及所受一切优例及应得豁免利益日本商民亦自一律享受。嗣后别国租界施设事宜,倘另有优处,日本租界亦须一体均沾。
第二十二条
其余事宜未及备载本约书者,彼此另行照会存案一并施行。以上议立条款缮制清文、日文各二份,彼此核对无讹署名画押互执各一份。候上宪批准后加印照行,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二日
大清国钦命四川分巡川东兵备道监督重庆关兼办通商事宜宝棻画押。
大日本钦命驻札重庆办理通商事宜领事官山崎桂画押。
订于重庆。
收回
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重庆地方政府于7月30日正式收回王家沱日租界。
另有一说是1927年,中国军队已经接管日租界防务。到1931年10月24日,日租界已经在从外交程序上,由四川地方政府完整地从法律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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