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李鸿章(1823年2月15日—1901年11月7日),本名章铜,字渐甫、子黻[fú],号少荃(一作少泉),晚年自号仪叟,别号省心,安徽合肥人,晚清名臣,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世人多称“李中堂”,因行二,故民间又称“李二先生”。
作为晚清重臣,李鸿章是淮军和北洋水师的创始人和统帅、洋务运动领袖之一,建立了中国第一支西式海军——北洋水师,官至东宫三师、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爵位一等肃毅伯。
一生参与了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包括镇压太平天国运动、镇压捻军起义、洋务运动、甲午战争等,代表清政府签订了《越南条约》《马关条约》《中法简明条约》《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1901年11月7日,李鸿章病逝于北京。
日本首相伊藤博文视为“大清帝国中唯一有能耐可和世界列强一争长短之人”,德国海军大臣柯纳德称为“东方俾斯麦”,慈禧太后视为“再造玄黄之人”,与曾国藩、张之洞、左宗棠并称为“中兴四大名臣”。死后追赠太傅,晋封一等肃毅侯,谥号文忠,著作收于《李文忠公全集》。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允许对越南订立条约。
(2)堪定中越边界,并在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产生影响
1、条约签订后,法国侵略势力通过越南开始伸入云南和广西。
2、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为法兰西国在南海以西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建立法属支那部的行动提供了便利。
6月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鸿章没有肯定同意这个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
一些传统观点认为这是中国军队在战场上取得重大胜利之后,签订的一个地地道道的丧权辱国条约,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绝后的奇闻。左宗棠领衔反对,说“对中国而言,十个法国将军,也比不上一个李鸿章坏事”,还说:“李鸿章误尽苍生,将落个千古骂名”。全国的清流们舆论哗然,群情激愤,弄得李鸿章狼狈不堪,有说法称之后李鸿章恼怒之余决定拿左宗棠的下属开刀,杀鸡给猴看。指使亲信潘鼎新、刘铭传等陷害“恪靖定边军”首领王德榜、台湾兵备道刘敖,将他们充军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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