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主张全农的经济政策,为此他颁布了《垦草令》,制定出二十种重农和开垦荒地的办法。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刺激农业发展,一方面打压工商业。
其次,商鞅主张重刑厚赏。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畏罪的,只要重刑厚赏,就可以很好的治理人民,使国家安定。为此商鞅一方面制定严酷的刑法治理人民,一方面重赏立信。
商鞅通晓法家、兵家两家思想,兼有政治、军事的双重性格,这使他不但重法,而且重兵。商鞅反复强调政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军事上的成功,为此商鞅鼓励对外发动战争以及按军功彰显荣耀,并在变法时颁布了奖励军功的法令。
最后,商鞅主张国家应统一民众的心智,制定统一的制度,实现统一的目标。商鞅治理秦国,使百姓专注于农耕和兵战两件事,全国各个阶层及各行各业的人必须从事农业和军事有关的活动,剥夺百姓独立的思想和行动,全国的政策法规都必须针对重农重战的国策来制定。
为此,商鞅还为秦国制定了统一的赋税和度量衡制度。
鞅通过变法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之国,为秦国将来统一六国,建立一统天下的秦朝,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有:
1.“定分”、“立禁”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他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
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看作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有“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根据,因此是虚伪的借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他从用刑的目的是“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说明他已初步接触到刑罚公子价值的议题。
商鞅在许多方面预见了主权理论,而主权理论在西方哲学里是从16世纪起才流行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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