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人传统印象中,岳飞是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但其实这是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事,岳飞最高职务是枢密副使,相当于现代的三军副总司令,又是南宋最著名的大将,怎可能以“莫须有”三个字就随便处死了呢?岳飞被害的罪名并不是‘莫须有’,而是“证据确凿”,是有正式判决书的。
在世人传统印象中,岳飞是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但其实这是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事,岳飞最高职务是枢密副使,相当于现代的三军副总司令,又是南宋最著名的大将,怎可能以‘莫须有’三个字就随便处死了呢?当然,岳飞案的判决书上的证据,是不是真实,这有待考证,但岳飞的罪名肯定不是‘莫须有’。
岳飞案的‘莫须有’出处来自韩世忠和秦桧的一次对话。韩世忠就岳飞被冤谋反一事质问秦桧,秦桧回答:“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怒道:“‘莫须有’三字,可以服天下?”。由此,‘莫须有’一说也成为岳飞案的罪名。秦桧也因为加害岳飞成为史上著名的大奸臣。
不过,南宋是一个非常重视律法的朝代,连皇帝也不能刚愎自用,刑事案件采用“鞫谳分司”体制,使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还规定了‘长官躬亲’‘亲嫌回避’等等制度,是历史上制度相对完善的朝代。更何况岳飞案涉及官员级别高、人员众多,一句‘莫须有’是不可能能解释得清楚的。
岳飞是三军副总司令,岳飞案也是皇帝亲自下诏,是一件诏案,必须有正规的流程、正式的罪名才能定岳飞的罪。
岳飞案判决书上的岳飞重大罪名如下:
第一:岳飞坐拥重兵,逗留不进。
这件事发生在绍兴九年(1139年),金军十万大军把南宋名将刘琦的1.8万‘八字军’包围在顺昌,情况危急。5月下旬高宗就令岳飞前云救援,岳飞没有奉诏;到6月6日,高宗再下诏,令岳飞火速前往,不得顷刻住滞,用词已经有责备之意,只是岳飞原有‘目疾’,此时又有‘寒嗽’,到6月11日才派兵救援,而且还只是派前军统制张宪、游奕军统制姚政率背嵬军、游奕军骑兵出光州北上,岳飞主力并没有出动。
因为金军攻城力弱,刘琦守住了顺昌,金军撤退了,岳飞的援军还没有到。根据宋朝法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从5月下旬到6月11日,超过了三天,岳飞的罪名成立。
当然,在古代,军队没按时到是不是一定要斩,这个也很难说,毕竟古代道路不好走,正常来说,影响不大,一般不会斩主帅,像岳飞这种统帅级人物,更不可能因这种事而被斩,因为岳飞不管有没有真实的理由,找个合理的借口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南宋时各军队之间也确有互不相救的习惯,《三朝北盟会编》布衣周南仲上书:“今之诸军将帅,相视若冰炭,相疾如仇雠。假使一军深入,其谁为应,一军陷阵,其谁为援?刘光世窃琳馆之清名,张俊负跋扈之大恶,岳飞、吴玠、韩世忠之流,裹粮坐甲,首鼠两端。所以然者,无主帅故也....”
岳飞不奉诏的事还有二件:第一次是发生在绍兴六年,岳飞的母亲去世,岳飞就辞职回家守孝,按传统丁忧持续27个月,但当时正值国家存亡之际,宋高宗急令岳飞回来官复原职,准备出战。只是岳飞以丧母之痛,无心建功立业为由,婉拒了宋高崇的命令。宋高崇只好一而再,再而三都下诏,岳飞才奉诏。
第二件事发生在解顺昌之围后,《宋史·本纪·卷二十九》记截:遣司农少卿李若虚诣岳飞军谕指班师,飞不听。皇帝要岳飞班师回朝,岳飞没有听从。还联合李若虚一起,挥军北伐。李若虚支持岳飞北伐,是不顾矫诏之罪。而这次北伐也发生了后来的十二道金字牌诏令班师。岳飞有抗命的事应该是事实。
第二条是密谋谋反和批评皇帝
谋反的证词是王俊的供词。王俊是岳家军重要将领,其实岳家军内部也是有矛盾的。张宪是岳飞左右手,被王俊出面首先告张宪‘谋反’,再牵连到岳飞。证据当然是胡说八道,但因为王俊是岳家军重要将领,尽管他胡说一通,但也算是证据了。岳飞‘谋反’应该是不成立的,这条罪是冤枉了岳飞。
‘指斥乘舆,情理相切要害者,斩'这是岳飞判决书里说岳飞批评皇帝的证词。(乘舆指皇帝)以岳飞的性格估计有可能,岳飞肯定是一名好将军,但他的性格缺点也突出:脾气硬,曾弃官而走;几次抗命;作为手握重兵的他,也曾干预无后的高宗立储之事,胆子很大,以岳飞这种胆大的性格,说几句皇帝的不是,估计有可能。当然,就算这条不成立,岳飞第一条‘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是成立的。
综合来说,岳飞的罪名是有正式的判决书,有正式的罪名,所以跟‘莫须有’没有关系。同时,岳飞之死,跟他的罪名,不管是真或被冤枉也没关系,岳飞其实是政治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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