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进行变法。九月,颁行“青苗法”。次年(1070年)二月,韩琦上疏反对青苗法,认为青苗法不论贫富,一律按户等配借青苗钱,上三等户及坊郭大户本是兼并之家,也可贷给青苗钱,这种做法根本不能“抑兼并、济困乏”。神宗看了韩琦的奏疏,一度动摇了变法决心。
王安石将韩琦的奏疏拿到“制置三司条例司”,逐条批驳,公布于天下。后来韩琦又上疏,申辨愈切。此后,韩琦还对“免役法”“市易法”等提出了反对意见。同年,韩琦解除了河北四路安抚使之官,仍判大名府。
在对外关系上,韩琦被认为“一改从前的强硬立场而日趋软弱妥协”。当时宋和契丹在“划界”河东问题上争得不可开交,韩琦上疏神宗,认为宋在边防策略上主动进攻,积极防御,有七事致“契丹之疑”,吁请神宗去掉各项新法,并将契丹所疑之事,“如将官(法)之类,因而罢去”,以换取边境安宁。
那么韩琦为什么要反对王安石的变法呢?王安石变法的核心便是财政,他向神宗谏言设立了“三司条例司”,在这样的改变之下,原本的三司系统成为了虚设,其权力也被削弱,其导致的后果只会是“冗官冗费”。
宋朝为了限制武官的权利,大肆设置文官,这本来就已经让宋朝的财政出现了一定的空洞,朝政之上更是愈发腐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再设置一个单独的机构,只会将这潭浑水搅得更混。尤其是这个机构的权利范围还极大,破坏了原有的政治体系,政治体系被重新打破重新洗牌,没有人知道结局是好是坏,韩琦也只能权衡利益,选择反对。
韩琦批判更加严重的还是王安石所说的青苗法,在王安石的原本意图之中,青苗法是“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的,这是好事,但是真正执行下来,却并没有想象之中的那么好。
韩琦认为,青苗法规定了乡村五等户所借的青苗钱数,户等越高,借钱则越多,但是那些商户真的会借钱吗?他们本身是以放贷者的身份存在的,会成为借贷者吗?而且如果人户不愿意申请青苗钱时,要结罪申报,如果说提举司派人劝说,人户愿意申请之后,地方官员还会受到处分,这样算来,很容易出现强制发放青苗钱的行为。
可是青苗钱本身是有利息在的,这损害的就是老百姓的权益。而且让有一定资产的人为没有经济实力的人担保,贫民还不起钱的时候,这些有经济实力的人要代为偿还,这确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是,这些有资产的人难道就是活该为别人买单?
当然,除了这两点外,韩琦还反对了王安石变法的不少条例,但是仅仅从上文的两点就可以看出,韩琦并不是随意反对的,而是有凭据的反对,是真正的为国为民。在很多改革派的眼中,韩琦是落后是保守的,但是对于当时的国家,韩琦保证了他们的利益,总的来说是有利于社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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