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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签订《中法新约》

清政府签订《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清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中法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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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为:清朝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在中越边界指定两处通商,“一在保胜以上,一在凉山以北”,法国商人可在此居住,法国政府亦可在此设立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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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日后中国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法军退出基隆和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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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清朝的腐败怯懦,法国在战场失利的形势下达到了发动这场侵略战争——中法战争的目的,法国实现了据越侵华的图谋,侵略势力伸入云南、广西,中国西南门户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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