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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一共有几部法律

唐朝一共有几部法律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

“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武德修律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

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

贞观定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

永徽改律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永徽二年(651年)闰九月完成《永徽律》12篇500条,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载初改律

武则天临朝,于垂拱元年(685年)正月,敕令裴居道、岑长倩等人对《永徽律》的格式进行删改,其律惟改二十四条。至三月完成,奏上颁行,此即为《垂拱律》。由于史籍失载,《垂拱律》具体的改动情况不得而知。

后武则天为继承大统,于载初元年(618年)正月再次删定律令格式,删改《垂拱律》中对自己登基不利的文字,即府号、官称、讳字等,并不涉及律文的内容。此次改律乃是垂拱改律的继续和完成。

神龙改律

唐中宗复辟,于神龙元年(705年)正月,敕令删改武周旧制,重定律令格式,历时半年,于六月完成。通过比较,神龙改律不仅仅改动格式,还涉及律文内容,而且所做改动比较大。

开元改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曾两次改律,分别是开元六年(718年)至开元七年(719年)和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两部都为《开元律》,为了区别,通常也称第一部为《开元七年律》,第二部为《开元二十五年律》。

开元后,虽还有几次改动,但都不大,《唐律》也大体定型于《开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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