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现问题、国家遭受天灾、政权处于安危时,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过错发生的一种口谕或文书。它通常是在三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君臣错位,二是天灾造成灾难,三是政权危难之时。用意都是自责,只是情节轻重有别。
“罪己诏”中的“诏”字,《说文解字》的解释是:告也,从言从召。东汉的鸿儒郑玄为“诏”作注,谓之:“诏,告也”。告,告诉,对人说。这个人有上,也有下。
《管子》一书中记载:齐桓公一次探望卧病的管仲时,征求管仲对日后政事的良谋:“仲父亦将何以诏寡人。”“仲父”(管仲)是臣,“寡人”(齐桓公)是君,意思是要臣“诏”(告诉)君。齐桓公并没有以“君”为是,而是把“诏”字放在上下君臣平等的位置。
但是,自秦始皇宣告“命为‘制’,令为‘诏’”之后,“诏”的语权就变成皇帝的专利了。“罪己”,就是帝王责怪、自省自己的“口谕”,与“诏”字并用,就成了诏告天下的一种文书。
试举几例:
一、汉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冬十月,日有食之。诏曰:”…永思厥咎,在予一人。群司勉修职事,极言无讳。”于是在位者皆上封事,直言得失。帝览章,深自引咎,乃以所上颁示百官,诏曰:“群僚所言,皆朕之过。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而轻用人力,缮修宫宇,出入无节,喜怒过差……永览前戒,悚然兢惧。”
二、汉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三月,京师大饥,民相食。壬辰,公卿诣阙谢。诏曰:“朕以幼冲,奉承洪业,不能宣流风化,而感逆阴阳,至令百姓饥荒,更相啖食。永怀悼叹,若附渊水。咎在朕助不逮。”
三、元和七年(公元812年),唐宪宗轻信了庙堂官员御史关于淮浙水旱灾的不实汇报,对地方官的真实报灾表示怀疑。此事一经宰相李绛指出,他当即认错:“国以人为本,闻有灾当亟救之,岂可尚复疑之邪!朕适者不思,失言耳。”
四、宋理宗于嘉熙四年(公元1240年)春正月庚辰下“罪己诏”曰:“朕德不类,不能上全三光之明,下遂群生
下过罪己诏的之和,变异频仍,咎证彰灼,夙夜祗惧,不遑宁康。乃正月辛未,有流星见于营室,太史占厥名曰彗,灾孰大焉。天道不远,谴告匪虚,万姓有过,在予一人。
今朕痛自刻责,岂声利未远而谗谀乘间欤?举措未公而贤否杂进欤?赏罚失当而真伪无别欤?抑牧守非良而狱犴多兴欤?封人弛备而暴客肆志欤?道殣相望而流离无归欤?四方多警而朕不悟,郡黎有苦而朕不知,谪见上帝,象甚著明。爰避正殿,减常膳,以示侧身修行之意。”
前有司奏,欲益民赋三十助边用,是重困老弱孤独也。而今又请遣卒田轮台……乃者贰师败(贰师将军李广利远征大宛惨败),军士死略离散,悲痛常在朕心。今请远田轮台,欲起亭隧,是扰劳天下,非所以优民也。今朕不忍闻……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令百姓养马即可免除徭役),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
六、王恭厂大爆炸:是公元1626年5月30日(明朝天启六年五月初六)端午节次日上午9时,北京西南隅的王恭厂火药库附近区域发生的离奇爆炸事件。这次爆炸范围半径大约750米,面积达到2.25平方公里。共造成约万余人伤亡。
事件发生后,爆炸范围附近的伤者和尸首皆发生衣服被卷去而致全身赤裸、一丝不挂的怪况,更给此灾变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逼得皇帝明熹宗(朱由校)不得不下了一份《罪已诏》,认为自己的行为触怒了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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