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元/每千字〕+〔基本稿酬%/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月内出版该作品之版,并于出版后的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费以结算。
第六条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进行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字(或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日期为年月日。
甲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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