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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



认真读完一本名著后,你有什么领悟呢?好好写份读书心得,把你的收获和感想记录下来吧。那么你真的会写读书心得吗?下面由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希望可以帮到你。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一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二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三

风情万种的巴黎市,游人如织的塞纳河畔,孕育了许多人类进步的思想之光。卢梭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开篇许页“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足以让人为之赞叹。的确,人作为自然界万物之灵,人一出生应当是自由的,也必须是自由的。但是现实是无奈的,人是自然的,但更重要的是人是社会的。人的社会属性才是一个人存在于社会的精华之所在。一个人要立足于社会,就不得不放弃自己天生的自然自由,去获得契约自由。

正如卢梭所说“由于社会契约,人类失去的是他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对诱惑他的和他能得到的任何东西的绝对权利,而通过社会契约他所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它所占有的财产的合法权利。”人一但承认和接受了契约自由,就应该服从人民和社会的整体,服从国家精神,国家就如一种“公共人格和公共意志”的存在,来帮助个人去实现契约自由中交出的权利。一个人越是彻底交出自己的权利,那么国家也便越来越完美。卢梭认为自由应该是国家赋予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强制力量,如果一个人不服从社会的整体,那么社会整体有权去迫使他“自由”。个人也因此获得“被自由”的权利。卢梭在此特别提出“公意”这一概念:“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强调了公共意志对人民自由的重要性。再者,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不平等,他主张国家干预工商业活动,反对经济自由,这在经济发展思想史上无疑是倒退的。

联系当下实际,我们大部分人百分之百地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且非常彻底。彻底到不懂,甚至不敢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并非完全获得了契约自由。例如学术界就不是自由的,以至于教育规模上去了,杰出人才始终没有出现。又如某些行业因为过多的干预和“被自由”导致与国际相比,竞争力不足。

卢梭的“自由”某些人看来是一种极端的或者称为“极权主义”,我认为这是不对的。首先很多著作写到卢梭是西方先哲中倡导个人平等、自由、民主的先驱之一,是想一切形式的专制、暴政做不妥协斗争的斗士。再者,此书始终有两个核心的问题围绕着,其一,人们怎样才能在国家状态中接受秩序约束的同时又保持着自己的自由?其二,人们怎样才能防止国家中的政府组织侵犯自己的自由?所以说他的自由不能简单曲解为一种极端的思想。他的自由应当是一种拥有个人的自由权利之下,为和国家共同成员共处或达到某种共同利益而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用契约来确定的权利。

当下我们所在的社会来讲,我认为我们的自由一直在被赋予更广泛的内涵,应该说有明显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越来越重视自由和权利。近现代以来,“自由”可以说是最闪亮的旗号;一些人为了“自由”,甚至可以万死不辞。正如卢梭那句“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时,有的难免过了。自由应当也必须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任何超越法律自由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或许当下我们特色的社会里有些自由是未被触及,我们应该理性的去用自己的契约权利,去推动公共意志去赋予个人更多的自由。盲目追求个人极端自由和触及法律底线,实践证明都是对个人和公共没有任何好处的。

以上就是个人读此书后,一些的对自由的理解。最后赞颂一句,卢梭不愧为“自然和真理之子。”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四

法国的先贤祠中有二人的灵柩为止最为显眼,一个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另一位是他的最伟大的死对头,让-雅克-卢梭。他们前者结束了一个时代,后者开辟了一个时代。最近的利比亚危机让我疑惑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它是怎么产生的?西方政治家关于政府的理论是怎样解释的?这些疑问让我查到了卢梭的政治巨著,希望能有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辞藻华丽,语言的艰深与理论的激情相配合。这里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过比他人更是奴隶。

2、谁要说一个人甘愿无偿地把自己送给别人那纯属不可思议的无稽之谈。即使有人这样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单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谁要说一个民族会这样做,就等于假设这个民族是一群疯子:疯狂之举不可构成。

3、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为丧失一切道德。

这些段落让人想起风起云涌的法国大革命,而这些激进的言论居然是出自卢梭这样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么让他产生这样激烈的言辞?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后来成为孤儿,从小读着《教会与帝国历史》、《世界通史讲话》、《名人传》长大。在巴黎的沙龙中渐渐显露才华后,在一次科学征文比赛中获奖一举成名,他崇尚自然热爱音乐,晚年在穷困潦倒中死去。

通过他的生平我们不难发现,他出生在社会中下层,接触到的是社会中下层的困苦与无奈,而他对《世界通史讲话》、《名人传》等名著的痴迷又使得他拥有他那个社会基层所没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无法成为一个碌碌无为的钟表匠、律师书记。他的向往与不甘心,使得他对社会下层产生了极大的同情。后来因为华伦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转折。这个成功男人背后的伟大女人是卢梭的情妇和养母。虽然有华伦夫人的支持,卢梭还是难以抵抗巴黎上层社会的压力,于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场去抨击上层社会。

粗略了解了卢梭本人及其经历,可以更好的理解《社会契约论》。全书只有七万多字,不是一部大部头,但这丝毫不影响它的历史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600字五

一、人生而自由平等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

卢梭1753年《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一书可谓其于1762年编写并影响整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社会契约论》的奠基。该书对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做了细致入微的研究并阐明在自然状态下,野蛮人的本性是动物性的;人类保持单纯简朴的生活方式,因而少有疾病;野蛮人对于脱离自然状态表现出强烈不满;他们心中没有“在我们中间造成那么多祸福的想象力”,并缺少没有远见和好奇心。该书通过对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深入研究,得出 “人类的不平等,在自然境界中,是不易感觉到的”。

二、从天然的自由到约定的自由

在卢梭阐述其教育思想的《爱弥儿》中,提到“人愈是接近他的自然状态,他的能力和欲望的差别就愈小。因此,他达到幸福的路程就没有那么遥远。”自然状态,即动物所处的状态和人类文明及社会出现以前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人本质上是好的,是“高贵的野蛮人”。在卢梭看来,家庭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变革”:“这一时期,应该是最幸福而最持久的一个时期,是人类所经历的最美好的时期。”

然而,随着人们逐渐有了社会生活的观念,其精神和智慧进一步提高,“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并且希望别人关注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具有了一种价值。最善于跳舞的人、最美的人、最强壮的人、最灵巧的人活着最有口才的人,变成了最受尊重的人。这就是人类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从这些最初的爱好中,一方面产生了虚荣和轻蔑,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羞愧和羡慕。”“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乏什么东西,而在于对那些东西感到需要”,至此,私有财产观念随着各种感情的产生而产生。人们通过冶金、农耕等手段将自己的劳动产品视为私有财产,由于对资源占用的不同数量和程度,一些人成为了富人,与之相对的穷人和贫困随之而来;一些人控制他人的人身使之成为自己的奴隶,奴隶制由此产生。富人通过制定法律、运用各种暴力统治工具维护自己权力的稳定和生活的安定。政治上的巨大差别导致人与人之间地位日渐悬殊,暴政体制下绝对的服从使不平等发展到极端。

天然的自由一去不返, 被暴虐统治残酷压迫的人们极力寻求一种将桎梏削弱到最小、公共决策与自身利益契合度高、决策外部成本相对较低的社会运作模式:“要寻找出一种结

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桎梏之中。”这句写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一章的头一句话从一个辩证关系角度揭示了天然的自由让渡给约定的自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中卢梭提到:“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论奴隶制》指出,“这样一种弃权(奴隶放弃自己的自由)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因此,“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此外,在第八章《论社会状态》中,卢梭还列出一张收支平衡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人类将“天然的自由”让渡给“契约的自由”,实际上是获得了更为量化、确定且赋予了保障的自由。

三、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得到了法国大革命以罗比斯比尔为首的雅各宾派的大力追捧,并根据其思想要领于1789年月26日推出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

人民主权由社会契约的订立得以实现。“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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